午休外出遇车祸,是否算工伤?

苍梧县某木业公司职工李费午休时间外出发生车祸致重伤,申请工伤认定被拒。法院从外出原因、时间、目的等方面进行审查,最终认定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。

私自外出受伤不属工伤

2022年,李费在木业公司从事叉车司机工作。某日午休期间,李费驾驶摩托车外出买药和就餐,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,造成双腿截肢。出院后,李费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,认为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,其受伤属于“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”情形,应认定为工伤。然而,人社部门认为其外出未经批准,属于私自行为,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。李费不服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摩托车和货车相撞
摩托车和货车相撞

一审:不符合上下班途中认定条件

一审法院认为,工伤认定关键在于“上下班途中”的合理性。李费事发时处于午休时间,非上下班时间;且外出目的是私人事务,并非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地,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空间和时间合理性。因此,法院驳回李费的工伤认定请求。

二审:外出无工作关联,不算工伤

李费不服上诉至梧州市中级法院,二审维持原判。法院指出,工伤认定需满足工作原因与伤害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李费外出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,也不属于单位安排的临时性任务,不构成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。故二审法院认为人社部门适用法律正确,维持原判,判决已生效。

此案表明,工伤认定需综合考量外出是否合理、与工作是否具有关联等因素。